通过转账截图作为法律依据已经成为了可能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对方主张其转账行为源于双方曾经存在的其他民事
法律关系,这也不能成为其逃避
债务责任的借口或者理由。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我们明确看到电子数据已然被赋予了法定的
证据地位和角色。
因此,网络转账记录作为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文件,毫无疑问地在《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得到了认可与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