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及受理程序:
关于公民或
法人申请公证书事宜,需依据地域法理规定向所在地的
公证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填写公证申请表格。
2、公证处在审查过程中的相应措施:
当事人在此环节须积极响应公证处的相关审查程序,接收并回答
公证人员的质询,在经过制作笔录确认无误之后签署姓名。
若当事人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直接签字,可用盖章方式替代或者进行可靠的指纹按压以示确认其真实性。
如公证处对当事人所提供的
证据材料存在认定不足或疑问之处,则会通知申请人提供必需的补充资料或者向相关机构、人士寻求进一步证实材料,同时也保留自行前往现场核实事件真实性的权利。
3、最终执行公证书制作发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