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规定,除了主要工程项目外,其余部分允许进行转包或分包。
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部分可以不经审批程序直接分包,而对于未有详细规定的事项,在分包前需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许可,并且不得超出中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这一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