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我们所实行的乃是每周四十个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即
劳动者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对于那些被单位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且超出这一基准的情况,超过的部分将被视为
加班时间,为此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
工资水平的1.5倍作为补偿性的
加班工资。
尤其当此类情况发生在休息日,则更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两倍的加班工资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