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电动自行车车主或
受托代理人希望对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请在购车次日起15天内前往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选择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提交相关申请。
在本次申请中,要求准备申请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本市统一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且该车辆已被列入本市已颁布的正式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当中。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
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
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