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一事项时,需明确这并非以工程主体为基础所做的分包商。
关于数量的限定并未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建筑物施工工程总
承包条例,总承包单位有权将承接之工程的某些环节或工作分包出去给具备合适资质与条件的分承包单位来操作实施;
然而,除去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已约定的分包情况之外,任何此类行为均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才可进行。
在涉及到施工总承包的项目中,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无论如何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操刀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