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业主提供竣工验收服务的建设工程,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达到指定的
建筑工程品质标准,同时拥有完备且清晰的工程技术经济档案记录以及经过确认的工程保修书,以及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所有必要的竣工条件。
只有在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被批准正式投入使用;反之如果未经任何验收或者验收结果未能达标,那么该工程项目则无法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