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二手运载车辆(运输汽车)一事,我们将从两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假设企业在购置二手车时获取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有权根发票实效凭证抵扣适用于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次,如果企业购置的二手车无法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二手车将无法用于抵扣任何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指在购买或获赠车辆之日起达到2009年1月1日后,所谓的销货方才能够依据所购车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后者则是对于那些原本并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二手车,倘若其销售价为含税价格除以1.03后再乘以2%的话,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将会通过这种简化的方式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
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