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警察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现象,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诉。
具体来说,可以选择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押标、控告
申诉;对于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其下属的人民警察在进行各类案件调查时,理应对整个工作过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及公开性,同时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公众以及当事者本人的严格监督。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涉案的治安事件和涉嫌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依据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