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法定
产假修养并重返工作岗位之后,若发现已有他人替代了自己的职位,那么您有权向雇主提出请求,寻求调动职务或重新归回原来的职责范围内。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职位替换现象实质上已经涉及到对先前签订的
劳动合同条款的变动,因此,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未得到修改通知方将有权利要求按照原先签订的劳动
合同条款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