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资料
造假的行为,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若核实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有集体密谋造假的事实,应采取果断措施,勒令其立即纠正这一
违规行为并且对其施以罚款,同时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还应当视
情节严重程度降低该机构的资质级别甚至
吊销其资质证书;
其次,若工程资料造假事件中涉及到
违法所得,则应予以彻底追缴;再者,若是因为造假而导致损失发生,那么上述相关
责任人就要承担起连带
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造假行为酿成了极其恶劣影响,且构成
刑法上明确规定的
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必将依法受到严厉惩罚。
当然,倘若工程监理单位有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同样会面临严惩,需责令其改正错误并
没收违法所得,必要时还可以勒令其暂停营业整顿,如情节严重,甚至要直接吊销其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