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发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严格禁止将工程施工中所涉及到的核心部分,即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环节,以任何形式分包给第三方进行实施;对于具有施工总
承包资质的企业来说,其所负责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必须完全由其自身来完成。
其次,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分包给那些不具备必要资质条件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
此外,分包单位也被明确地禁止将他们所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方进行实施。
最后,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还有其他一些针对工程分发包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我们共同遵守维护。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