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尚无着落,可考虑适宜的落户途径为申请入户至亲属户口之中。
若亲属意愿接纳申请人入住,则创伤“亲属投靠”渠道,以此方式实现将自身
户口迁移至亲缘
近亲之户口之上。
其次,倘若并无属于自己的住房,但申请人任职之工作单位具备招录和管理
集体户口之资格,申请人便可借助此便利,提出申请将其个人户口迁往所在单位进行挂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