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死刑的法定职责由原审人
民法院担负。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并核准的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由该院院长签字发出执行令,以示严谨和权威。
死刑的执行方式采用枪决或药物注射,并且必须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场所内部署实施,确保公正、规范地履行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
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