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分类时,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该企业的股东构成中既包含了自然人也包含了
法人的话,那么这类企业通常会被视为
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当企业的所有股东均由自然人组成时,这样的企业则往往会被归纳为
合伙企业或是
私营企业;
最后,对于那些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企业,我们将其归类为“其他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