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所设立的奖项类型、获奖条件、奖励金数额或奖品等方面的
有奖销售信息未予明确规定,对
消费者的直接兑奖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故意虚构奖项或蓄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采取这种不诚实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三)在抽奖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最高奖项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若经营者存在上述不当有奖销售的情况,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其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并可依
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