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已达到检察院阶段,通常并无调解之可能。因为检察院的
公诉行为,无疑就代表着对该案件的
刑事犯罪指控,而这类涉及
犯罪行为的交通事故
刑事部分,通常是不存在商洽空间的。然而,如果案件中涉及到了
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前提条件是各方
当事人均有明确的共识和意愿,那么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协调与主持之下,是可以进行调解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交通事故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
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
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