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录放员工影像或声音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的问题,实际上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举例来说,假如企业在办公室环境、生产运作的车间等属于公共空间的地方进行相关拍摄或录音,这往往源于公司对于安全保障和管理层面的需求,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形下实施此类行为是被视为合法的。但是,若在诸如更衣间、员工休息室这类涉及
个人隐私范畴的地方开展上述活动,无疑会侵害到员工们的
个人信息权益,这种现象显然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
当事人。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