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方。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内,不存在所谓“实际施工人”的表述,其通常被明确确认为“施工人”;
其次,实际施工人为
违法承包方。此类承包方由于未获得应有的建设工程施
工资质,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
建筑法》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再次,尽管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方与其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象,然而由于其实际参与并组织了整个施工过程,因此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实际施工人与上位承包方(即
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方)之间并不存在
雇佣关系。若实际施工人系上位承包方的下属机构或受雇于该承包方的员工,亦或是由该承包方授权的
代理人,那么便无法将其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