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
借款人由于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或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
拖欠应付款项并且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进行资金归还的情形,或者是他们采取了编制
虚假信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手段来诱骗他人贷款,从而使得他们无法依照承诺还款的情况来看,只要这些借款人没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没有滥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不当消费,既不存在恶意拖延偿款的行为,又能够坦诚面对事实,表达出真实的还款意愿;如果有人在签署
欠条之后,
伪造已经偿还欠款的
证据,声称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偿还,那么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是
借贷纠纷的范畴,尚未达到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行的程度。在判断
抵押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抵押人在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房产交付义务的前提下,却仍然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等相关情节,对抵押人的所有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而谨慎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