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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答应卖房还钱实际名下没房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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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31
对于一些借款人由于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或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拖欠应付款项并且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进行资金归还的情形,或者是他们采取了编制虚假信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手段来诱骗他人贷款,从而使得他们无法依照承诺还款的情况来看,只要这些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没有滥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不当消费,既不存在恶意拖延偿款的行为,又能够坦诚面对事实,表达出真实的还款意愿;如果有人在签署欠条之后,伪造已经偿还欠款的证据,声称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偿还,那么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是借贷纠纷的范畴,尚未达到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行的程度。在判断抵押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抵押人在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房产交付义务的前提下,却仍然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等相关情节,对抵押人的所有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而谨慎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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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答应卖房还钱实际名下没房算诈骗吗
面对借款人长期欠款,如非故意欺诈,且无非法占财目的,仅还款意愿真实,即使伪造还款假象,仍属借贷纠纷。若抵押人无履行能力却骗得财产,需全面评估其占有意图,以确定是否构成诈骗。
43浏览 2024-04-27
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而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向商品:公开竞价,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进行投标。互联网上采用竞价方式的电子商务类型有两种。网络拍卖中。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让其开展以竞价。较普遍的观点是,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居间合同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网络拍卖活动中: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其本身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另一种即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状态。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点击物品,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传统拍卖中,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事实上。拍卖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交易的一切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不参与交易,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真实性。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构成要约,其基于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拍卖成交后。因为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拍卖法》、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交易平台,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网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即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这种居间只起信息传递的作用,并收取佣金,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市场、展示商品;拍卖活动中:1。答案补充网络拍卖中,其只是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出的采用竞价方式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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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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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怎样认定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怎样认定实际履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有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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