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项。具体而言,情况如下:
(1)业主仅仅酌情使用了部分工程项目,并仅在其已被使用之工程项目的相关范围内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责任,
然而,作为
承包方的一方并不会因此而免去其对于未实际使用部分工程质量的责任义务;
(2)即便业主未经预先许可而私自使用了该工程项目,
承包商仍然需承担在整个工程寿命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质量保障义务;
(3)在业主控制工程项目之前提下,承包商退出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安排,并不等同于“擅自使用”这一
侵权行为;
(4)尽管工程尚未通过最终验收环节,但是,在承包商与业主达成共识且默认对方有权开始使用这项技术之后,亦不能混淆视听地将业主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行为判定为“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