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学校未能切实履行其应有的教育及管理职责,那么它将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损害结果由第三方所导致,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则需对其未尽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
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