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欠款方失去踪迹时,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直接
提出诉讼请求。在此类情况下,由于欠款人处于失联状态,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传达文书和通知。对此,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一定时间内将法律文件公之于众,如欠款人仍未出面应诉,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缺席审判。
2.如果欠款人失去音信且所欠款项被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这笔欠款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欠款人的配偶也负有还款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若决定对下落不明的欠款人提
起诉讼以追讨
债务,应当将欠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同时需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为欠款人和其配偶的共同债务,以便欠款人的配偶能够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3.若欠款人失去音信已超过两年,并且其
近亲属或与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士已经申请宣告其失踪,那么欠款人的财产将由其近亲属负责保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财产代管人
清偿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欠款人亲属手中获取资金来偿还债务,而是指清偿债务的资金仍然来源于欠款人的
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经过
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出庭审,均可依法做出
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