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身份证件的更新,请您携带以下诸项证明文件:
1.原始身份证件;
2.户籍簿原件;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申请表》;
4.公安部门提供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若您有更换、增补居民身份证的需求,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公安机关应自您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如遇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人需亲自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前往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更新手续,同时亦可同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手续;
2.在完成身份证更新手续约一个月之后,申请人可凭借居民户口簿以及办证回执前往受理单位领取新的身份证件。若属于更换居民身份证的情形,还需上交原有的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