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
裁定书所适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笔误”环节,该项指的是在
判决书、裁定书或由法院编制的调解书中出现的关于具体文字表述、计算错误等情形;同样也适用于有关
诉讼费用方面的遗漏或“笔误”情况;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笔误或遗漏内容,则不适宜以“补正”方式重新诠释既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最终处理结果。若执意做出此类“补正”,则将严重违反我国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实质上等于在此基础之上生成了一种全新的裁判决定,其结果即是对原先的裁判结果进行了变更和改变,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这无疑构成了一种
非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