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步入上市活动之必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考量因素:
首先,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设立并且始终保持其合法存在状态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自此类公司正式创立以来,其运营历史需要保持在三年及以上;
再次,要求发行股票的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其主要业务范围以及首席执行官、高层管理团队等关键职位均未出现大幅度变动,实际掌控者也不得有所变更;
最后,除此之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
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
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