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于雇主方掌控并负责的证实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一)与员工签署的劳工(任用)协议;
(二)保存期限为两年之内的薪资薪酬、福利待遇支付记录以及员工发放
工资名单册;
(三)雇主方建立的员工档案簿;
(四)在保存期限为两年之内的出勤状况记录表;
(五)针对员工实施奖励及惩罚的资料,以及雇主方对员工做出的各项决策;
(六)雇主方内部的规章准则;
(七)其余经由雇主方拟定、修订、保存或者持有并掌控的各种
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