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判断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具体标准包括:
1.已婚人士与他人举行婚礼,因婚礼本身所具有的公开特性便可以有效证明这一行为;
2.尽管未与他(她)人举行正式的婚礼仪式,但已婚人士在社交场合中公开以夫妻身份做介绍,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共同生活;
3.当
起诉讼截至之日前的一段时间内,作为
当事人的双方以婚姻关系名义购买共有房产或其他
共同财产,由此也可以作为判断以此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依据。
另外,当事人以夫妻名义朝夕相处,当一方生病住院之时,另一方以合法配偶的地位签字及护理,女性产子后,男性作为其合法丈夫在医院正式签署相关文件等等,同样可以被视作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力
证据。另值得注意的是,要确认真实存在的
重婚情况,通常还需收集和收集到众多旁观者、亲朋好友的证词,例如能够证明周边大众人士公认当事人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的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