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诉讼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
当事人应在获悉或推定其知晓有关
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提出诉讼请求。具体而言:对于涉及房地产领域的
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以及其他所有涉及行政行为的案件,一旦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过了五年仍然未有提
起诉讼,则人
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此外,倘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益、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且行政机关在收到此类申请后两个月以内仍未着手履行此项职责,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更为具体的期限要求,那么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