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开工日期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若存在确凿无疑的
证据能够证实实际开工日期的具体时间,则应以此作为正式开业的基准时间点;
其次,针对无法直接确认实际开工日期却拥有详细的开工报告的情况,应当遵循这份报告中所载明的开始施工之日作为开工日期的确认标准;
最后,假设在缺乏实际开工日期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没有开工报告可供参照的情形下,我们便只能依照建造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开工日的确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