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凭电子转账凭证提
起诉讼,法院将接收进行处理。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子转账凭证仅能证实收款方已收到款项,却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尽管如此,这仍然可以被视为辅助性
证据。为了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借款协议必须属于各方共同签署,亦即,其有效性必须得到他方明确确认,否则,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如声音、图像等,都需要和电子转账凭证相互佐证,才能够确立完整的证据体系。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