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若有男方
出资首付款购
买房产并将
产权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情况,从法理角度可被视作男方对女方的一种
赠予行为。在此前提下,婚前首付部分应当归于女方个人所有,而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那部分贷款,则应作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处理。
此外,假设在婚前男方购置房屋后仅将女方列明为
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婚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明确规定该套房产为
共同财产,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该房产将归属于妻子和丈夫共有,二人均享有同等的支配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男方在订婚时所作出的买房赠予是以
结婚为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偿还其
购房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