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发包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定的
连带责任,其责任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
法规规章。
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况即是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
首先,若发包人为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办理了工程发包事宜;
其次,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存在重大瑕疵或笔误未能及时发现;
再者,若发包人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及设备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最后,如有其他应依法追究发包人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均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
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