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其相关
处罚措施如下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这其中包括没收存在
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非法财物以及尚未销售的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时,还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程序,依法查封、扣押和查验用于
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各种物品。针对那些已销售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如果这些食品的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那么就会被判定须支付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是货值金额超过了一万元,那么相应的罚款金额则是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但不得高于十倍的规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