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退赃是否享有
减刑之优惠,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任何
犯罪分子而言,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乃是其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然而,为了灵活处理相关案件,
刑法亦明确制定以下特殊情况作为例外:诸如针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在
刑事起诉以前,被告能够积极退回所侵占的赃款或
赔偿损失,从而有效降低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法院便可酌情考虑对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同样,对于
贪污罪的被告来说,如果他们能在刑事起诉之前,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实意地忏悔过错,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他们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