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从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直至其案件档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核,所需耗费的时间在两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浮动。对于普通的
刑事案件来说,整个过程大致会经历三个重要阶段,分别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侦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由人
民法院裁决的审判阶段。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