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的户口存在以下四种可选择的处置途径:
首先是自立门户,即女方拥有本地独立的住房,并且同时满足该地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所设定的相应标准,方可在
离婚之后独自建立新的户口;
其次,若原
户口所在地方同意其
迁回,那么女方便可顺利回归至婚前登记的
户籍所在地;
再次,如果女方在离婚后选择再次
结婚,则可以将
户口迁移至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便是选择保持现有的户口状态而并不进行任何迁移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进行户口迁移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女方完全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户口迁移。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