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身份证遗失后进行补办之后,原先已到期但尚未失效的身份证仍可被他人拾获并使用。
2.当身份证不幸遗失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申请挂失和补发。如果您身处
户籍所在地,可以携带居民户口簿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与补领手续;而如果您已经离
开户籍所在地,则可以选择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办证大厅进行挂失申报,同时满足异地受理条件的话,也可以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然而,如果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进行挂失与补发,并且未尽到相应的义务,由于其管理疏忽以及消极不作为,对于损失结果的最终形成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因此有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