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犯
逃税罪并不一定会导致罪犯遭受
刑事拘留。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指出,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使用
欺诈、掩盖事实的方法来规避应当上交的税款,并且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可能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如果在税务机关向其发出追缴通知后,他们及时地补缴了相应的应纳税款以及
滞纳金,且已经接受了相关的
行政处罚,则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过去五年中违反税法曾遭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曾经两次以上受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考虑追加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判断,这些潜在的影响因素包括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已经补缴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以及是否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
刑事追究条件时,才有可能实施刑事拘留;反之,则检察院可能不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