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准许实行取保候审之后,该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列出的各项条例进行遵守。这些具体的办理程序包括如下几点重要内容:首先,未经执法部门批准,他们不能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区域;其次,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联系方式有所改变,他们应该在随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立即向执法机构进行汇报;接下来,当执法机构
传唤他们的时候,他们应当积极配合并迅速抵达指定地点;再者,他们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提供证词的过程;此外,他们也不得有破坏、篡改
证据或者互相串通口供的行为。同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件情况,给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例如禁止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接触或沟通、禁止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等等;最后,他们还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资料提交给执法机构统一保管。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且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话,执法机构有权视
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没收部分、甚至是全部的保证金,并相应地发出
警告,要求他们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
担保人,或者采取其他如
监视居住、
逮捕等措施。然而,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需要立即逮捕的情况下,可以先对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拘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