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协商之本质在于双方自愿展开相互沟通与协调以寻求达成解决策略;
2. 调解:调解则是借助引入第三方权威力量,运用说服力、教育引导等多元化途径来消弭纷争,进而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仲裁:仲裁乃是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事实
证据作出公正评判,从而对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裁决;
4. 若经充分协商后仍无法解决
纠纷,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可选择向相应地区的
司法机关提起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