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零八条之详述,
刑事拘留至
定罪量刑的时限与其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密切关联。若案件简单明了,侦查期间的
羁押期限应为两个月,加之可能的延期一个月,总共可达三个月。然而,若案情较为错综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未得以终结,则可再度申请延长一个月。若案件须进一步延长
审理期限,则需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其批准,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关于判决宣告的时间,根据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如需更长的审理期限,则需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因此,从刑事拘留至定罪量刑的整个过程,可能会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但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其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