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判时限要求为应于两个月之内进行宣判,但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遇特殊状况,例如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乃至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制的情况,需得经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且此类情况下若仍须延期,还应当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若是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则
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抢劫罪的判决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调查核实、
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等诸多因素。若无特殊情况,通常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