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
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涵盖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犯罪类型之中。依据本
法规定,售卖金额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者,将面临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处罚,并须附加或单独缴纳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
罚金。若
赃款数额达到直接高达二十万元至上低于五十万元期间,相关
责任人则将会受到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照样需追加与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而针对把控取保候审这项
刑事诉讼手段而言,此举乃一项管控措施,往往适用于那些
犯罪性质相对较轻、有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的
犯罪嫌疑人。然而,鉴于售卖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其可能造成的罚款及处罚年限都相当沉重,故此,能否准许取保候审必须依照特定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深入评判。若犯罪嫌疑者能够证明其具备充足的
担保能力,并且符合其他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已彻底消除再犯罪风险、对社会无任何危害等,从理论上说,他们确实可以提出申请。然而,这仍需得到公安部门或检察机构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最终裁决。一旦涉及到伪劣烟草制品销售数额庞大,面临的处罚势必愈发严格,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会相应降低。总的来说,售卖伪劣烟草制品究竟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这还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金额、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等诸多重要元素。如果
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那么不妨考虑提出申请,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归属于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