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这一
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场为以下几点:其一,为图谋获取不当利益,非法向
国家公务人员输送财务;其二,在诸多复杂的经济往来活动之中,如若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向
公职人员支付了一
定金额的财务或以多种名目形式的
回扣、手续费等方式进行馈赠,均应按照行贿罪论处。然而,倘若因被迫接受他人财物而未获得任何不正常收益的话,依法不应视作行贿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