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严格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此同时,
羁押则特指将
被拘留人员监禁于看守所内,以确保其无法逃脱
法律制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实施
拘留之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当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时,他实际上正处在被看守所严密监管的状态之中,这是对现行法律
法规的严谨解读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