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208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案件方面,其法定审理天数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若实际情况则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限。然而针对案情严重可能会处以
死刑,或者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在某些特定境况下,经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许可,得以将
审理期限予以延展,但此时的延长期限仅有3个月。如若仍需继续延迟,必须报准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当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发生了
管辖变更,那么该变更后的人民法院自开始受理案件之日起,便须以此为新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另外,倘若在审判过程中遭遇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情况,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便要重新设定审理期限。因此,鉴于公司的领导层以及员工均已面临
刑事拘留的困境,而此案件本身又并不复杂,无任何特殊情况的话,依照常规程序,可能会在两个月之内做出判决。但是,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就有可能会被延长。最终的判决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搜集情况、法律程序的进展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