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公诉类案件来说,各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的周期必须严格控制在两个月以内,最晚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法定审限。若因案情过于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形,可申请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予以
延期审理,具体延长时限定为最多三个月,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甚至需逐层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进一步进行追加延长。因此,从理论层面考虑,当涉及
帮信罪的案件被正式
逮捕以后,预期有可能在接下来的两到三个月的时间段内在法院宣判。然而,实际的判决期限却可能因案件错综复杂度以及是否必要展开深入调查取证等多方面因素而有所差异。若存在
审理期限需要额外延期的情节,此时判处
刑罚结束的时间亦将随之得到合适的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