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涉及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需再次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若人民法院因
管辖权变更而导致审理期限发生变化,则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关于
醉酒驾驶案件的取保候审问题,若遵循上述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这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等。若案件较为简单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那么可能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那么审理期限便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