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分包行为是否构成
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建筑工程的总
承包方有权在其所承担的总包范围内,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那些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然而,除了在与业主签订的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分包事项之外,任何分包行为都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和认可方可实施。同时,总承包方也被严格禁止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那些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